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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工作中如何正确把握涉港澳台用语(上)
发布时间:2023-12-26

涉港澳台用语作为一类高度规范化的政治话语,是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应用和全面反映,编校工作者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对涉港澳台用语,我们应注意从六个方面加以正确把握。


坚持政治原则



涉港澳台用语,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体现。因此,应根据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基于其内在逻辑,掌握相关用语的政治原则。凡违背相关政治原则的,均须加以相应的技术处理;反之,则可直接使用。据此,可以防止技术处理失之过宽或失之过严,并以纲带目、以简驭繁。


(一)

涉台用语必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必须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


01

涉台用语必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例如,在政策表述上: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历史事实和法理事实不容置疑,台湾从来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地位不容改变;“两德模式”不能用于解决台湾问题;等等。

在技术规范上:


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之为“中国台湾”或“中国台北”;涉及台湾所谓“外交”的用语,如“拓展国际生存空间”“邦交”“邦交国”“务实外交”等用语,台湾当局与所谓“邦交国”互派的“使(领)馆”的机构称谓等,均须加引号表示;金门县、连江县分别隶属福建省泉州市、福州市,因此不得称之为“台湾金门县”“台湾连江县”,为避免福建省与台湾当局所谓“福建省”相混淆,可直接称金门、马祖。

在英文表述上:


台湾问题译为Taiwan question,不用Taiwan issue;在表述大陆和台湾官方时,不能使用Beijing and Taipei;提到台湾居民时,使用Taiwan residents或people in Taiwan,不用Taiwan people,Taiwanese等有“人民”内涵的表述。

涉台用语很多,牵涉政治、经济、文化、民间交流、国际关系各个方面,但只要掌握一个中国原则,举一反三,加以推衍,就可以对诸多涉台用语加以准确的把握和恰当的处理。


02

涉台用语必须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


           


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简称“对台基本方针”)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中国政府在实行和平统一方针的同时始终表明,以何种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并无义务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而是针对制造“台湾独立”的图谋和干涉中国统一的外国势力,是为争取实现和平统一提供必要的保障。采用武力的方式,将是最后不得已而被迫作出的选择。


(二)

涉港澳用语必须坚持主权原则

必须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01

涉港澳用语必须坚持主权原则


           


例如,不得将回归前的香港、澳门称为“殖民地(colony)”,可说“受殖民统治(under colonial rule)”;不得将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专属名词用于内地与港澳,如内地与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签订的协议文本等不得称为“条约”,可称为“安排”“协议”等;不得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称为“主权移交”“收回主权”,应表述为中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政权交接”“恢复行使主权”。


02

涉港澳用语必须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据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内地与港澳“融合”“一体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词语。这一规定,就是“一国两制”方针的体现。


对于香港局势一度出现的严峻局面,“党中央强调,必须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坚定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1]



“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制度机制的重大决策,推动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支持特别行政区完善公职人员宣誓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止暴制乱、恢复秩序,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严厉打击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全面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支持港澳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增强港澳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2]



党中央采取的一系列标本兼治的举措,都是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 方针的体现,我们必须注意把握相关的用语规范。



依据相关规范


涉港澳台用语规范,即涉港澳台用语标准,指涉港澳台用语的正确表述。涉港澳台用语规范,寓于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具体规定的权威文字表述中。从来源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主要出自中共中央及其直属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国家机构制定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重要讲话和文章以及党和国家有关重要文告中的用语规范;

二是主要出自党政等部门、机构的有关内部规范性文件中的用语规范。

二者主要区别:前者多为公开的宏观的政策性、法律性的用语规范;后者多为内部的微观的技术性、细节性的用语规范。这只是一个大致的区分,二者并没有截然分明的界限。


特别要注意的是,涉港澳台用语规范,其范围相当广泛,并非只限于为数不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在编校工作中,不仅要重视涉港澳台用语的微观的技术性、细节性的用语规范,而且要重视宏观的政策性、法律性的用语规范。而后者的广泛性、重要性远远超过前者,我们却往往未予应有的重视。


涉港澳台用语规范,应以相关文件为重要依据,做到两点:一是了解涉及涉港澳台用语规范的有关文件特别是常用文件;二是定向查找相关文件以解决编校工作中遇到的某一涉港澳台用语问题。


我们在编校工作中遇到某一涉港澳台用语问题,在相关范围内定向查找文件,往往就可以得到解决。例如,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之前,英国政府在香港的统治机构、葡萄牙政府在澳门的统治机构应如何称谓,分别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4-12-19)、《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04-13)的附件,可以得到答案:

英国政府在香港的统治机构、葡萄牙政府在澳门的统治机构,应分别称“香港英国政府”“澳门葡萄牙政府”,简称“港英政府”“澳葡政府”。在涉及香港英国政府、澳门葡萄牙政府的政策和活动时,可称之为“香港英国当局”“澳门葡萄牙当局”,简称“港英当局”“澳葡当局”。



(一)

政策性/法律性文件中的用语规范



例如,关于两岸关系状态的规范表述:

两岸处于暂时分离状态;两岸敌对状态并未正式结束(海峡两岸陷入长期政治对立的特殊状态);两岸长期隔绝状态已经打破。此即为政策性/法律性文件中的涉台用语规范,出自中国政府的《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等政策性文件。


有关港澳台用语的主要政策性/法律性文件:


(1)《反分裂国家法》(2005-03-14)

(2)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2000年1月)

(3)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1993年8月)

(4)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2022年8月)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1979-0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1972-02-28)

(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1978-12-16)

(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1982-08-17)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4-12-1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04-13)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04-04通过,自1997-07-01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03-31通过,自1999-12-20日起施行)

(1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2014年6月)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2012-08-31)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2020-05-28)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11-07)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06-30)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2021-03-11)

(19)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2021年12月)



(二)

规范性文件中的用语规范


例如,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是专门的涉台宣传用语的规范;新华社《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中的第四部分“港澳台和领土、主权类”,是新闻报道中涉港澳台用语的规范。又如,外交部《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国际场合使用台湾称谓的基本规范,即2种“允许使用的称谓”:


(1)“中国台湾”,英译文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TAIWAN,CHINA,或CHINESE TAIWAN;

2)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IPEI,CHINA,或CHINESE TAIPEI。


7种“不得使用的称谓”:

(1)“中华民国”,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简称“ROC”;

(2)“中华民国(台湾)”,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TAIWAN)”,简称“ROC(TW)”; 

(3)单独使用“台湾”(“TAIWAN”)或“台北”(“TAIPEI”)字样;

(4)“台北,台湾”,英译文为“TAIPEI,TAIWAN”;

(5)“台湾(或台北)中国”,英译文为“TAIWAN/TAIPEI CHINA”;

(6)“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 TAIWAN/TAIPEI”;

(7)“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有关港澳台的主要政策性/法律性文件:

(1)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2016年3月修订)

(2)《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2016年7月修订)中的有关内容

(3)《新华社两会报道规范用语备忘》(2012年2月修订)中的有关内容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正确处理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涉及香港、台湾和澳门问题的通知》(1998-12-15)

(5)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关于涉台港澳宣传报道中几个提法的意见》(1995-01-13)

(6)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处理涉台法律事务若干意见的通知》(1993-04-22)

(7)新闻出版署转发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来函的通知(1987-10-29)

(8)中国外文局《中国政治话语对外翻译工作手册(试行版)》(2019年11月,包括中国政治话语对外翻译英语、法语、俄语、日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葡萄牙语、韩语等9种语言的体例规范)中的有关内容

(9)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外文局北京周报社、中国翻译协会《英文报刊中文专有名词译法通则》(2018年2月)中的有关内容

(10)外交部《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2005-07-14,中英文对照)





适合特定语境


注意涉港澳台用语的适用性。涉港澳台用语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照搬照用。面对出版物文本的复杂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行文的特定语境,判断是否适用。


(一)

时间的语境适用


示例一:

台湾问题产生的时间界限。台湾问题,有其特定的含义。《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指出:“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中国的台湾省,在外国势力的支持下,与中央政府对峙,由此产生了台湾问题。”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平宣告成立。12月7日、11日,国民党当局和国民党中央党部先后退踞台北。从此,台湾再次陷入与祖国大陆的分离状态之中。这就是台湾问题作为特定概念的时间界限。


此前有关台湾的任何情况都不能与台湾问题相关联,若将台湾问题向前“追溯”,延伸至明清甚至更早,显然是错误的[3]。因此,据有关规定,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及旗、徽、歌;对1949年10月1日之前的国立清华大学可以直接称呼,对1955年在台湾省新竹市复建的“国立清华大学”,则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时去掉“国立”二字,并冠以台湾这一地域名称,称之为台湾清华大学;以1949年10月1日为分界,提及之前的中央研究院不加引号,提及之后的“中央研究院”须加引号。诸如以上的规定均与台湾问题产生的时间界定密切关联。


示例二:

台独”产生的时间界限[4]。“台独”一词有着明确、严谨的政治内涵。要分清“台独”和非“台独”,就必须明确“台独”产生的时间界限。1945年10月25日,台湾行政长官陈仪在台北接受日军投降,台湾回归中国。以此为界,1945年之前在台湾发生的历史事件都不能称为“台独”事件,都不能与“台独”挂钩。日本统治时期的台湾民主国、台湾独立革命党、台湾革命民族总同盟、台湾国民革命党、台湾青年革命党和台湾革命党等均为抗日爱国组织,都不是“台独”组织,其抗日活动,都与“台独”无关。在编校工作中,必须注意“台独”产生于1945年台湾回归中国以后这一时间界限,稿件中任何将此前历史事件与“台独”相关联的内容,均应坚决删除或加以修正。


示例三:

香港问题、澳门问题的截止时间。香港问题、澳门问题,都有其特定的含义。香港问题、澳门问题,是殖民主义对中国的侵略造成的,分别是中英两国之间、中葡两国之间的历史问题,是中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香港问题的截止时间为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1997年7月1日,此后香港问题不复存在;澳门问题的截止时间为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1999年12月20日,此后澳门问题不复存在。1997年7月1日之后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1999年12月20日之后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事务,即香港事务、澳门事务,纯属中国内部事务,完全是中国内政。凡涉及香港事务、澳门事务的问题,即涉港问题、涉澳问题,不能称“香港问题”“澳门问题”。


(二)

空间的语境适用



示例一:

对台湾、香港、澳门的称谓,须区分国内语境和国际语境[5]。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国际语境中,必须冠以“中国”,称“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台湾、香港、澳门不能与中国并列,不能与任何主权国家并列。这从逻辑学上说,是概念不对等,不能并列;从国际法上讲,是地位不对等,须加区别。


因此,在国际场合应称“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表示它们是地区,是属于中国的;而与国内某地并提,完全没有必要加“中国”。台湾和大陆、港澳和内地同属国内,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香港、澳门作为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在国内语境下,与黑龙江、西藏、北京等一样,都不能冠以“中国”二字。在国内场合称“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不仅是蛇足,而且会产生严重的歧义和误解。


示例二:

对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方式,须区分两岸语境和国际语境。在两岸语境中,针对两岸关系,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在国际语境中,针对外交关系,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示例三:

明确“中华台北”在指称台湾体育团队与体育组织时的使用范围。根据两岸奥委会负责人1989年4月6日在香港签署的协议:“大会(即举办单位)所编印之文件、手册、寄发之信函、制作之名牌,以及所做之广播等,凡以中文指称台湾体育团队与体育组织时,均称之为‘中华台北’。”


据此,在指称台湾体育团队与体育组织时,“中华台北”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举办单位”的体育比赛场合的范围之内,而在协议规定的这一范围之外,不能使用“中华台北”,而应使用“中国台北”。因此,据有关规定,在出版物中,凡涉及参加大陆或国际体育活动的台湾体育团队与体育组织时,仍应使用“中国台北”。


(三)

对象的语境适用




示例一:

对台湾作者与大陆作者、入岛图书与一般图书的要求不尽相同[6]。对台湾作者的著作,除尽量保持作者行文习惯、表达方式外,对有关禁用词语,可尽量以替代词语变通处理或承前省略,以减少有关词语出现频率,避免加引号带来的阅读不适感;对入岛图书,除遵循有关用语规定外,还须兼顾台湾受众的感受,在语式、语气和表达方式上应更谨慎,尽量避免“新中国”“台湾省”“解放前(后)”“国民党反动派”等用语,尽量改用中性词语或修改语法结构。以上技术处理方式不仅可保证均衡把握处理尺度,而且能够体现我编辑思想的包容性,有利于促进两岸文化交流与沟通。


示例二:

对“涉台宣传”与“非涉台宣传”的要求不尽相同。据有关规定:“一般不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提法,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的提法。”而在非“涉台宣传”的语境下,一般不受此限。例如,党的十九大通过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原来的3处“建国”均修改为“新中国成立”:“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到建国一百年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三句话经修改后,分别表述为“新中国成立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参考资料略)



作者 | 谭桂声 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审

编辑 | 夏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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