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网络照片如何不侵权?
网络上的照片肯定是不能随便用的,即使出于公益目的也不行。
照片的权属一般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照片拍摄者的著作权,二是照片主人公的肖像权。无论照片用途是什么,都应该征求照片拍摄者的同意并付稿酬。
照片的肖像权更复杂一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还对侵犯肖像权作出了具体解释: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同意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超出许可范围 、许可地域、许可时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总之,不管是不是出于营利目的,使用照片都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并且只能在许可的时间 、地域、特定的活动范围内使用。
对于普通大众,未经同意,甚至不能随便拍摄他们的活动或者肖像。但是,为了公共利益,出于新闻报道等需要,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本人同意拍摄和使用公民的肖像,比如: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公务人员和知名人士的肖像;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参加集会、游行、庆典或其他社会公共活动的普通公民的肖像;为了行使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拍摄和使用他人的肖像,如拍摄并发表不法分子正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照片;等等。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因素:一是拍摄的场合必须是公开的公共活动,而不是非公开的或者私人性的活动;二是公务人员和知名人士;三是有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需要。
其实对于知名人士和公众人物的划分,在新闻报道中一直是个难点,毕竟名气和影响力的大小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评判标准。比如各类娱乐圈的明星,所谓知名或不知名就很难判断。
为了避免麻烦和保护私人性的隐私,一些艺人或者专业人士会采取授权的方法,让专门的摄影师或者摄影团队拍摄自己的肖像和活动照片,并通过专门的机构进行公开。如果要使用这些的照片,必须经过相关代理机构的同意。
新闻报道可以不经过同意而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这时肖像是新闻报道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从网络上选择照片另做他用,已经失去了免责的条件,如果未经授权,侵犯摄影师的著作权是肯定的,很大程度上也可能侵犯肖像权,只不过由于各类媒体多如牛毛,大部分普通人没有发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或者没有时间精力和能力诉诸法律而已,其他公众人物又何尝不是如此?
因此,无论是报、刊、图书或者其他媒体,使用网络照片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该付报酬的支付报酬,这样才能避免侵权带来的麻烦。
2. 书稿中的“支那”需要改为“中国”吗?
这个问题经常被提及。“支那”一词的来龙去脉,有很多研究文章已经说明,不赘述。
可以肯定的是,“支那”一词刚开始使用的时候并没有歧视、侮辱之意,甚至很多中国学者也曾经使用过,比如章太炎、梁启超、宋教仁等人。这个词如何演变为具有侮辱之意,也有很多文章研究了,也不赘述。
抗战胜利后,中国政府要求日本不再使用“支那”一词蔑称中国,从此这个词基本成为历史。
那么现在书稿中遇到“支那”这个词该怎么处理呢?我觉得可以按这样的思路:
第一,要区分使用这个词的书稿或文章是不是带有恶意,如果是,则一票否决;
第二,如果书稿或者文章使用这个词并没有恶意,是当代日本人写的,翻译过来全部改为“中国”;
第三,如果是近代以及之前的文献资料,无论作者是日本人、中国人还是其他国家的人,则保留文献原貌,不改词,改为做注说明,引文可以采用页下注,整部书稿翻译的,在编写说明中作出解释。
当然,这么做是否能通过三审,无法下结论,不同的部门和审稿人可能有不同的观点和理解,编辑只能尊重。
3. 脚注的注释方式和角标的标注位置
脚注也叫页下注,其格式和角标的位置没有统一的标准,原则上不引起歧义、全书统一即可。注文放在正文的下方,用一段大约二厘米的线段隔开,采用小于正文的不同字体字号,这方面似乎没有太多的疑义,但对于角标的位置,同行们有不同的看法。
角标一般位于所注字、词、句的右上角。角标紧随所注字、词一般无异义,但对于注释整个句子,半句和一个完整句,也就是末尾是逗号和句号的,同行们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有的同行采用全书统一的方法,就是不管注释的句子是带逗号的还是带句号的,角标一律放在逗号和句号前,或者一律放在逗号和句号后面。
有的同行则把逗号和句号的角标位置进行区分:当注释带逗号的句子时,角标位于逗号前;注释带句号的句子时,角标位于句号之后。
我个人认为,不管是注释带逗号的还是带句号的句子,角标的位置全书统一即可,这种方法符合效率原则。由于作者原稿对角标的位置通常都比较随意,编辑如果非要区分太细,一会儿位于逗号前,一会儿位于句号后,改来改去太浪费时间精力,不过就是个形式而已,没有太大的意义。
有的同行认为,如果不区分,把角标统一放在逗号句号前或者逗号句号后,会有歧义,实际上这种歧义大部分时候是不存在的。因为注释只是给读者提供一个查阅原文件的线索,当他找到原文时,内容是什么,一目了然,引文角标是在逗号前还是句号后对读者查阅文件没有任何影响。
另外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角标和页下注的序号格式要统一。比如统一用圈码或者统一用六角括号,不能角标是圈码而注释的序号用其他符号。
4. 封面上最多可以放几个作者名?
封面上几个作者名,没有明确的规定,法无禁止即可行,并且署名是作者的权利,只要作者要求自己的名字上封面,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拒绝的。
但是,当一本书的作者有多个时,他们对图书写作的贡献和写作量肯定是有主次 、多少的区别的,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作者名字都要上封面,实践中字数不是太多的单本书,一般只有骨干作者名字才上封面,其他次要作者则在编写说明、序言等辅文中提及,说明每个人写了哪些具体的章节。
有的书有主编或者副主编和多个作者,通常封面就上主编或副主编的名字,其他作者在序言、编写说明、后记等辅文中提及。
有的书规模比较大,或者参与的人比较多,就采用编委会的方式,封面上署编委会名称,主编副主编和其他编委会成员名单放在内页。还有的书由某个机构组织编写,封面则上的是机构名,配有主编的,同时也有上主编名的,其他编委会成员则放在内页。
另外,CIP规定作者名不应超过三个,超过三个的,其他人以“等”代替。但是CIP规则不适用于封面,封面作者名可以超过三个,只不过CIP上只出现三个主要人名而已。
封面上几个作者名或者上谁的名字,决定权在作者。通常由书的主编或者牵头人与其他作者协商决定。作者较多时,编辑可以建议采用什么样的署名方式,由主编或者牵头人与其他作者协商后确定,编辑不能强制作者采用什么样的署名方式。
虽然封面上多少个作者名没有限制,但是如果封面上的作者名太多,会给封面设计版面文字安放带来不便,并且如果字数不多的书封面上太多的作者名,会给人造成杂乱、不严谨的感觉。
因此,通常情况下会根据书的厚薄和规模控制上封面的作者人数,所以实践中封面上有超过三四个作者名的书相对比较少。
5. 如何判断和使用历史地名?
有人提问:书稿中作者使用琅琊郡、琅琊国、琅琊山这几个名称,但查一些工具书,均写作琅邪郡、琅邪国,只有琅邪山亦称琅琊山,为此请教到底是按照作者的用法呢,还是要按照工具书的提法处理。
现按常规的编辑查核方法提供一些思考和处理的思路。
中国历史悠久,古代地名问题比较复杂。同一个地方的地名,在漫长的历史年代中因行政区划的变动,前后名称可能很不相同,即使在同一个朝代中,也可能几经变动。
具体到琅邪郡、琅邪国、琅邪山这几个名称,查《辞海》《汉语大字典》、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以及提问者提供的《中国历史图集》《中国古今地名大辞典》等其他权威工具书,可以发现均为“琅邪“,只有琅邪山可以亦称为琅琊山。
历史上琅邪山有两个,一个在安徽,一个在山东,无论行政区划如何变动,因它们相距遥远,都不可能是同一座山。它们使用相同的名称,很可能是出于偶然,而后人因为年代久远,无法考证或者没有人去考证它们的确切名称及其演变有什么不同,因此就稀里糊涂或者泛泛的称它们为琅邪山,亦称为琅琊山。现在还有一座称为狼牙山的,是在河北。


因此,如果书稿内容不是具体到一个特别短的时间或者特别小的范围内,对于古代的历史地名,遵照权威工具书的用法即可。具体到本提问,除了琅邪山可以亦称为琅琊山,琅邪郡、琅邪国不可以按琅琊山的方法类推使用“琅琊”。也许被称为琅邪的郡县、国历史上也使用过琅琊的写法,但如果不是文献引文,或者描写到具体文献中的提法,现今书稿中的普通描述还是要以权威工具书(包括一些比较靠谱的地方志书)为准,这样可以避免混乱。
6. 台北故宫博物院不能叫“台北故宫”
中国有两个故宫,一个是北京故宫,一个是沈阳故宫,它们都是历史文物,并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北京故宫是明清两代的皇宫,沈阳故宫是清代前期的政治中心,也是皇宫。
成立于1925年的故宫博物院,是以明清两代皇宫(紫禁城)和宫廷旧藏文物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宫廷建筑群、古代艺术品及宫廷文化史迹为主要展示内容的大型综合性国家级博物院。
简单地说,故宫博物院不等于故宫,它只是个博物院,是个文物展示和管理机构,本身并不是文物,沈阳故宫博物院也是如此。所以故宫博物院不能简称故宫或北京故宫。当我们说故宫、北京故宫、沈阳故宫时,指的就是故宫本身而不是博物院。
台北故宫博物院落成于1965年,当时主要用来收藏国民党政府从大陆运往台湾的文物,其中大量文物原来是北京故宫、沈阳故宫、颐和园等处的皇家旧藏。
台北故宫博物院只是借用了故宫两个字,是当代的一个博物馆,本身并不是文物,所以,把它简称为台北故宫肯定是不合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