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9年5月11日早上,14岁的李敖去了中国台湾,2005年9月25日傍晚,70岁的李敖又踏上了旧乡的土地。”
从这段文字我们似乎可以得到以下几个信息:
其一,李敖原非中国人,他在14岁时才去了中国台湾;
其二,这段文字的作者也不是中国人,他是以与中国了无干系的身份,介绍14岁后在中国台湾定居的李敖;
其三,李敖原系何国人士,未作交代,所以70岁的李敖“又踏上了”的“旧乡的土地”究竟在何处,待考。
按照常情,以上的判断应该是准确的,因为通常提起本国的某地,只说某地,是不会说某国某地的,只有提起外国的某地,才会说某国某地。
然而,这段文字偏偏是中国的记者在写中国的李敖。
这样奇怪的笔法并不是孤立的,相反很常见。它源于写作者的一种过敏反应。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原因,台湾、香港涉及主权问题,在文字表述上是需要格外慎重的,否则一不小心就会犯错误。
于是,由敏感而过敏,有些人于不经意间又形成了机械反应——逢“台湾”加 “中国”,逢“ 香港”加“中国”,美其名曰“加大保险系数”。这颇类似民间广为流传的“傻女婿”,把父母的叮嘱驴唇不对马嘴地乱套,自以为得心应手,实则让人啼笑皆非。
台湾、香港是我们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特定语境下,是需要强调说“中国台湾” “中国香港”的。
比如,台湾、香港不能与中国并列,也不能与其他主权国家并列。这从逻辑学上说,是概念不对等,不能并列;从国际法上讲,是地位不对等,须加区别。
所以,如果碰上台湾、香港一定要放在国家堆里一起表述,就必须标明“中国台湾”“中国香港”,这样就表明,此二者是地区,是属于中国的;而与国内某地并提,是完全没有必要加“中国”的。
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与黑龙江、北京并提很正常,冷不防来个“中国台湾”,不仅是蛇足,而且还会产生如上所述的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