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在审看一部关于两岸在国际场合打击台湾电信诈骗犯的电视剧样片时,遇到一个在国际场合如何准确界定两岸关系的问题。
故事情节大概是这样的,潜藏在东南亚某国的台湾电信诈骗犯,利用同为中国人的便利专门诈骗大陆同胞。中国国际刑警在东南亚某国警方配合下,在该国抓捕了这些诈骗犯。中国要求将这些诈骗犯引渡到中国大陆审判,台湾当局驻该国外事人员则妄图将这些被捕诈骗犯送回台湾(最终结果将是逃脱法律制裁)。
中国外交人员在与该国交涉时说:
“根据‘九二共识’,这些诈骗犯理应送回中国审判。”
这种说法显然是不恰当的!
为了弄清其错误之处,要弄清“九二共识”的由来与含义,以及国际社会看待两岸关系的基本准则。
1992年,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受权就两岸事务性商谈中如何表述一个中国原则事宜进行协商,经过当年10月香港会谈及其后一系列函电往来,达成了“九二共识”。
两会都表明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谋求国家统一”的基本态度;对于“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海基会表示“认知不同”,海协会表示“在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作了求同存异的处理。
在两岸之间政治分歧等固有矛盾一时难以解决的历史条件下,“九二共识”的达成,体现了两岸双方搁置争议、求同存异的政治智慧,确立了两岸商谈的政治基础,为两会开展协商并取得成果提供了必要前提。
“九二共识”明确界定了两岸关系的根本性质,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2008年至2016年马英九执政时期,两岸在坚持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这一共同政治基础上,实现了大交流大发展大合作。海协会和海基会协商签署的协议及取得的其他协商成果,都是在坚持“九二共识”基础上取得的。
2016年民进党上台以来,拒不承认“九二共识”,两岸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不复存在,造成两岸关系持续陷入紧张动荡。
由此可见,“九二共识”是两岸中国人在确认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暂时搁置“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等分歧,以求同存异精神解决自家事,是两岸中国人坐下来协商谈判的政治基础,不涉及国际关系,通常仅在两岸语境下使用。
一个中国原则是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和
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那么,国际语境中应如何表述两岸关系呢?
这就需要回到国际社会看待两岸关系的普遍共识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是在中国这一国际法主体没有发生变化情况下的政权更替,中国的主权和固有领土疆域没有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主权。因此,台湾问题产生后,两岸主权并没有分裂,两岸政治分歧的核心是海峡两岸谁才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
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这从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彻底解决了全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明确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只有一个,不存在“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问题。两岸围绕中国代表权的激烈争夺由此落下帷幕,一个中国原则是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也是世界上182个国家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基础和处理外交事务的准则。
因此,在上述影视情节中,中国外交人员交涉的准确说辞应该是,“根据一个中国原则,这些诈骗犯理应送回中国审判”。
简言之,“九二共识”是两岸中国人解决家务事的政治基础,不涉及国际关系,仅在两岸语境下使用;在国际语境下则要理直气壮说出“根据一个中国原则”。
1624年荷兰殖民者侵入台湾南部,殖民统治台湾38年,直到1662年,民族英雄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收复台湾,台湾重回祖国怀抱。岛内“台独”势力把荷兰殖民台湾38年的历史称为“荷治时期”。
“荷治时期”称谓无视荷兰殖民者残酷压榨剥削台湾同胞的历史事实,是妄图否认台湾自古以来属于中国一部分的历史事实,与把日本殖民统治台湾50年说成是“日治时期”一样,是典型的“台独史观”。
在《规范用语:“日治”、“日据”还是“日本殖民统治”?》一文中已经提到,“治”是一个相对中性且偏褒义的词语,包含对一个地方合法治理的含义。因此,“荷治”与“日治”一样,都内含了承认殖民统治合法性的意思,且刻意忽视台湾是被殖民者强行从中国占据、割占的历史事实,显然是一种分裂主义行径。
为更好理解“荷治”包藏的“台独”祸心,有必要回顾一下荷兰殖民台湾的历史。
16世纪欧洲人开始海外扩张,对当地居民的武力镇压与血腥屠杀,构成其征服殖民地的最重要手段。荷兰殖民者对台湾的统治也不例外,在台湾犯下了滔天罪行。
1604年和1622年,荷兰殖民者先后两次侵犯澎湖。1624年,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台南安平,不断在岛上扩展势力,先后征服了南部、中部和东部地区。1642年,荷兰击败占据鸡笼(今基隆)16年的西班牙,台湾全岛沦为荷兰殖民地。
荷兰殖民者在台湾建设热兰遮城、普罗民遮城等军事要塞,以掠夺、奴役、传教和屠杀等方式对台湾进行殖民统治。
政治上,实行高压强制统治,强迫台湾少数民族签订屈辱的“归附条例”,残酷镇压任何反抗行为。1635年至1642年,荷兰殖民者先后征服了麻豆、目加溜湾、小琉球等各社部落少数民族,除杀戮外,更是放火将各社少数民族数百人甚至数千人赖以生存的粮食、房屋烧成灰烬。
例如,据荷兰人记载,1637年10月,荷兰殖民者将虎尾垄社2200座民房及其所储粮食焚烧殆尽,约3500名该社居民无家可归、无米可炊。次年11月,荷兰殖民者又放火烧毁该社150座房屋及200多处米仓。三年后的1641年11月,该社再次遭到荷兰殖民者残酷镇压,重建的400座房舍及1000处谷仓又被悉数焚烧。
经济上,对台湾进行疯狂掠夺,将台湾土地、猎场、渔场据为己有,推行农奴式的封建“王田制”,强行向耕种土地、狩猎、捕鱼的人征收租税,将台湾的蔗糖、稻米、鹿角、鹿皮等源源不断运往日本、欧洲等。
文化上,推行文化殖民主义,通过暴力手段强行推行荷兰的语言、文字及基督教文化,强迫接受荷兰奴化教育,妄图从思想文化上彻底征服台湾少数民族。此外,挑拨汉族与台湾少数民族感情、扩大矛盾,严禁汉族人与少数民族交易,通过制造各部族间及少数民族与汉族人之间的矛盾,以平衡其统治力量的不足。
荷兰殖民者在台湾犯下累累罪行,是台湾汉族人与少数民族遭受荷兰人残酷屠戮与压榨的血泪史,一直遭到台湾各族人民的强烈反抗。1652年台湾爆发了郭怀一领导的反抗荷兰殖民统治的起义。起义遭到残酷镇压,数千名汉族人被杀死。
因此,“台独”势力以“荷治”美化荷兰殖民侵略、刻意忽略台湾自古属于中国一部分的历史事实,把1624年荷兰殖民者占据台湾作为台湾历史的起点,赖清德甚至在“520就职演说”中把1624年荷兰入侵台湾美化为“开启台湾全球化的开端”,将台湾被荷兰殖民的屈辱历史用作建构和宣扬“台独史观”的工具,无视自古以来中华儿女筚路蓝缕开发台湾的艰辛历史,强行切割两岸历史连接,数典忘祖,自断根脉,不仅愧对祖先,更是中华民族的罪人。
因此,为还原荷兰殖民台湾的历史事实,给历史以公道的评判,要坚决避免使用具有“台独史观”色彩的“荷治时期”,而应该称之为“荷兰殖民统治时期”。
1683年至1895年清政府治理台湾200余年间,台湾发生的武装冲突事件很多,坊间素有“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之说。在很多学术研究著述中,往往将演变为反政府的武装冲突事件称为“农民起义”。这实际上是一种不正确的称呼。
首先,来看一下“起义”的含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起义”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为了反抗反动统治而发动武装革命;二是背叛所属的集团,投到正义方面。由此可见,“起义”一词具有鲜明的正义属性。
另一个与之含义相近的是“起事”。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起事”是指发动武装斗争。“起事”是个相对中性的词汇,可能是正义的,也可能是非正义的。
清代台湾的所谓“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是由台湾特殊的“五方杂处”的复杂社会环境决定的,频繁爆发武装冲突事件的原因十分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以偏概全、混淆是非称之为“农民起义”。
明朝末年,闽南、粤东地区人口大量迁居台湾,他们到达台湾后,往往按地域聚居在一起,比如漳泉械斗、厦漳械斗等。会因由争夺土地、水资源等引发社会冲突事件。清政府当时在台投入的行政资源相对不足,对于各种矛盾的管辖鞭长莫及。由于政府治理缺位,很多民间冲突纠纷事件容易酿成武装冲突事件。
台湾不同于内陆省份,是独特的海岛社会,距离大陆较远,是王朝的边陲地区,政府治理力量相对不足。而且清政府统一台湾之后,在相当长时间内是严格限制男丁携家眷进入台湾的,久而久之造成台湾社会游手好闲者越来越多。这些游民没有田产,没有稳定的家庭,长期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被称为“罗汉脚”。
他们喜欢加入“天地会”等民间帮会组织,信奉“江湖义气”观念。帮会盛行的社会现状与地域矛盾等交织在一起,再加上“山高皇帝远”,容易滋生事端、引爆社会冲突。比如林爽文事件,固然有官民矛盾的因素,但也与闽粤矛盾及“天地会”等有很大关系。如果把林爽文事件归结为官逼民反,就无法解释为何还有大量义民帮助清政府平定林爽文事件,也就无法理解乾隆为褒奖帮助政府平定林爽文事件的诸罗县“义民”之举,而将诸罗改名为“嘉义”。
还有,随着大量汉族人口的迁入和繁衍,汉族与少数民族的矛盾日益突出。有时也酿成武装冲突事件。
综上所述,清代台湾爆发的许多武装冲突事件,与其说是民众反抗政府统治,不如说是由于政府治理能力薄弱而产生的社会造反事件,政府管辖不到位是很大原因,同时也掺杂着台湾复杂的社会因素。有些事件纯粹是为了制造社会事端,可以称之为“叛乱”。
因此,为了客观公正还原清代治理台湾的历史,对清代台湾冲突不宜使用“农民起义”的表述,可以用“农民起事”代之。对于个别性质恶劣、纯属挑动社会动乱的事件,也可以称之为“叛乱”。
作者 | 晓台海
初审 | 夏国强
复审 | 邢自兴
终审| 赵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