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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编辑加工,一定要注意这6件事
发布时间:2019-07-31

       书稿中引用法律法规条文的情况不在少数,有的书稿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全文作为附录列于书后。由于法律法规都是成文,有的编辑在进行稿件加工时就会放松警惕性,而有的编辑又喜欢按照自己的理解去修改法律条文的格式和文字:这两种做法都会导致错误。下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为例,对编辑加工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进行说明。

       1.注意引用法律的最新版本

       法律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施行一段时间之后会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改。书稿中引用法律法规一定要查明是否是当前正在施行的最新版本。

       2.正确表述法律修改项

       法律全文正式公布时,会在正文前列出该法的制定和修订过程,如《畜牧法》的修改项如下: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该法于2005年12月29日公布,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15年4月24日公布修改后版本。有的法律经过多次修改,修改项中会包括“根据……第一次修正” “根据……第二次修正”等项目,各修改项目之间空一字空,不建议改成分号等。

       3.法律条文序号一般用汉字数字表示

       法律中“章”“条”序号一般用汉字数字表示,也有少数用阿拉伯数字的,引用时应和法律原文保持一致。章标题与章序号之间空一格,居中排,单占行;条序号与后面的文字之间空一格,不单占行。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4.注意同一条内文字的换段

       法律条文的换行换段是有意义的,每一段为一“款”,不能为了节省版面把各段接排。如果接排了,下文提到某一款时就不能“自圆其说”了。例如:

       第十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第十三条各段接排,则第五十八条中的“第十三条第二款”无所指,读者无法理解和执行。再如: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序号(一)(二)引领的为法律中的“项”,每一项都要换段,不能接排。

       5.不要随意对法律做文字修改

       法律条文是经过很多人斟字酌句后形成的,每个用字都是深思熟虑的,编辑加工时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理解改变法律条文的内容。例如: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有的编辑觉得“商”字有误,于是加字改为“协商”,一则更改了法律条文,二则造成语法错误。

       在前述第五十八条中,有的编辑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中间加顿号改成“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加上顿号不仅和法律原文不符,语法上也是错误的,“五万元以上”和“五十万元以下”不是并列关系,之间不能用顿号。

       再如: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不要因为第三十条中各项序号用的是(一)(二)的形式,把第六十五条中的文字改成“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6.不要盲目相信作者

       法律条文在互联网上有很多获得渠道,作者也往往是从网上下载,在上传下载转换的过程中错误在所难免,有的上传者自己的来源也不一定准确,有的文档可能变得面目全非。因此,编辑在加工时一定要和正规网站如司法部法律法规数据库的信息核对检查,以免发生重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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