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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图片使用相关规范
发布时间:2018-09-25

 

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发文字号】 新出期[1994]721号       【颁布时间】 1994-08-26       【生效时间】 1994-08-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中央单位期刊出版主管部门:

       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是一项政治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曾先后下发了《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以及《关于检查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紧急通知》。这些文件强调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严肃性,明确此类文章、图片的报批程序及具体要求。实践证明,这些文件是行之有效的,有利于新闻出版事业健康发展的。但是,近来发现一些期刊有令不行,置新闻出版纪律于不顾,未经报批擅自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其中有些文章、图片内容失真失密,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的投机出版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加强期刊发表此类文章、图片工作的管理,保证此类文章、图片的质量,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期刊出版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包括: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

  二、本规定所称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文章指:记述、描写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文章、以上述人物的事迹为题材的文艺作品;图片指:有关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的历史图片和新闻图片。

  三、期刊发表此类文章、图片,要与各自的性质、专业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载。

  四、期刊发表此类文章、图片必须严格遵守送审制度:地方单位期刊如需发表此类文章、图片,须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经省级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单位期刊如需发表此类文章、图片,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五、新闻出版署在审批过程中,必要时可分别转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 

  六、凡发表涉及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七、期刊译载、转载境外作者撰写的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和拍摄的图片,均按上述规定审批。

  八、期刊未经批准擅自发表此类文章、图片的,将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其中对内容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加重处罚直至撤销登记,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以及各中央单位期刊出版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将本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期刊年度核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检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

 

(1995年3月2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自1990年以来,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署就出版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以及反映他们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其中对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也提出了原则要求。从总体看,执行情况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画册不按规定报批选题,内容编写不够严肃,照片选择不够得当,没有注册资料来源,装帧印制质量较低。读者对此有意见,社会影响不好。为了切实加强对这类图书的管理,保证质量,经中央办公厅和中央宣传部审核同意,现就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问题,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重申严格执行《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

       二、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包括:摄影类的影集、活页图片集、挂历、年历画、年画、装饰画、图片等。

       三、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限由人民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计、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央党史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长城出版社、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根据各自的分工安排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

       上述出版社在安排出版这类图书时(其所收照片不论是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过的),必须严格执行送审制度。上述中央部委出版社,须将选题和稿件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新闻出版署审批;上述地方出版社,须将选题和搞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新闻出版署在审批过程中,必要时可视情况分别转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这类图书所采用的摄影照片一律须注明作者和来源。

       凡出版反映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四、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照片作广告或变相作广告。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严肃查处。 

 

关于重申对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图书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 新出图(1997)15号       【颁布日期 】 1997-01-24       【实施日期 】 1997-01-24

 

       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十分慎重、严肃对待,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最近,个别出版社违反规定,未经专题报批,出版这类图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严重出版纪律,我署将于近期对已出版的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现根据《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新出图〔1995〕215号)等有关规定,经中央宣传部同意,重申如下:

  一、反映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   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民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必须专题报批。上述领导人的身边工作人员、战友和子女、亲属撰写的作品中有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内容的,也必须专题报批。

  二、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包括:专著、传记、回忆录、纪实文字、报告文学、摄影画册、图片以及有关作品的汇编集等。

  三、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出版社按专业分工范围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

  四、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必须严格执行专题申报、审批制度。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所属出版社,须将选题和稿件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送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出版社,须将选题和稿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新闻出版署在 审批过程中,必要时可视不同情况,分别送中央宣传部、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凡出版反映健在的党和 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才能出版。

  五、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形象和声誉作广告或变相作广告。

  六、凡宣传地方、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发展业绩的图书,内容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不论是否正式出版、公开发行,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七、严禁采用买卖书号、或变相买卖书号、协作出版等方式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严禁借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向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违反规定未经报批出版这类图书的,除对图书作出处理外,还将追究有关出版社负责人的责任。

  九、出版社不出示新闻出版署的批准件,印刷单位不得承印这类图书,违者,从严处罚,并追究印刷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出版社不出示新闻出版署的批准件,任何单位不得征订并批销这类图书,违者,从严处罚,并追究有关征订和批销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所属出版社和本地图书市场出版和销售的这类图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违反规定未经报批出版的,一律停售、封存;全国各出版社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一次自查,对违反规定未经报批出版的这类图书,主动停售、封存,并写出检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于1997年2月底前报新闻出版署作出处理。逾期不报者,从重处罚。

  本通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转发所辖地区各有关单位和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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