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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差错判定不应该成为质检工作中争议的焦点
发布时间:2022-04-08

语法差错判定是质检工作中争议的焦点

 

近期,《出版物(图书)编校质量差错判定细则和计算方法》征求修改建议,该文件规定,语法性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本人对此有不同看法,愿意分享出来供大家讨论

 

从出版质检实践看,语法问题往往是编校质量检查争议的焦点,不利于形成质检和编辑之间和谐的协作关系,也有损质检工作的权威性。同时,编辑为了避免由于语法错误而被扣分,有可能削足适履,过度改稿,不利于保持作品的原有汁味和作者的语言特色,甚至引发作者与编辑的争执。

 

编校质量检查的重点是保证信息本身的正确,而表达方式可能会影响信息的正确传递,但不是根本性问题,大多数情况下,不影响读者理解,不会导致信息扭曲。过度强调语法问题,容易引起编辑对书稿削足适履的加工。

人们对语法的认识不同

 

何为“语法”?不同图书、不同专家的认识是有差异的。实际生活中,对于什么是语法错误,不同专家的认识常常存在很大差别。从不同专家对语法错误的分类就能明显看出。

 

《图书编辑校对实用手册》把常见的语病分为9类:

词性误用,成分残缺,搭配不当,成分冗余,不规范的方言用法,歧义,杂糅,数量表达混乱,不合事理。1

 

吴长安等在《图书质检中的语法差错判定》一文中把语法错误分为两类(结构性差错,表达性差错)9种,分别是:

语序不当,搭配不当,成分残缺或赘余,结构混乱,表意不明,话语意义的衔接和意思的连贯方面的问题,表达中信息量不足方面的问题,表达中话语内容协调方面的问题,表达中总论和分论协调方面的问题。2

 

郭龙生总结常见的句法错误有:

固定格式误用,搭配不当,残缺与赘余,施受颠倒与结构杂糅,关联词误用,歧义。3

 

黄安靖总结为三类10种:语法冲突(词性冲突、语序冲突、关联冲突),语义冲突(搭配不当、成分残缺),语用冲突(违背真实原则、违背适量原则、违背合作原则、违背认知原则、违背得体原则)。4

 

从以上的总结可以看出,语法学者对客观语法事实的说明,带有主观性。5语法错误究竟包括哪些?学界本身并无完全一致的看法,或者说对语法错误的边界,并没有形成统一清晰的共识。

 

汉语博大精深,灵活多变

 

语法差错类型的判定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而这种主观性是由语言本身的复杂性和灵活性所致。6

 

我们知道,现代标准汉语(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官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通用语。但除了普通话,我国还有庞大的方言系统。据统计,我国有十大方言,北方方言又可以分为八大官话。7普通话和方言互相影响,使汉语十分复杂。现代汉语语法不能无视复杂的现实语境而对语言表述进行简单的肯定与否定。

 

另外,汉语也是鲜活的、灵动的,并非一成不变。

 

比如被很多质检专家认定的语法错误如词性误用,之所以容易引起争议,就是因为很多词语的词性在使用中是变化的。如“永远”,《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里只有副词和名词两个词性,但是在现实使用中,有很多形容词的用法,如“永远的三峡”,“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

 

再如“遵循”,《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只显示其为动词,而近来在新闻报道中频频出现名词用法,如“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年轻干部成长历练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宝贵指引”。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

 

再如近几年质检人员经常提及的句子结构不完整,句子成分不全等,也很难与汉语中的省略严格区分,因为汉语具有灵活性,在表意清楚的前提下,能省略的就省略。正如吕叔湘所言:

“汉语里可以不用人称代词的时候就不用;即使因此而显得句子结构不完整,也不搞形式主义。”8

 

句子可以简单到只有一个词,如“谁?来!不!可以!”。9

 

汉语语法具有俗成性

 

汉语和汉语语法的先后关系是毋庸置疑的,语言出现在先,语法出现在后,现代汉语语法的出现就更晚。

 

1898年,《马氏文通》出版,代表着中国现代语法研究的开始。“中国的系统的语法,从《马氏文通》创始。”10马建忠借用西方的方法,对中国语言进行分析,建立了一套汉语语法分析系统。

 

后来王力先生著作《中国现代语法》,明确说是“以《红楼梦》为基础,而辅以《儿女英雄传》”11。再后来,汉语语法以典型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中的一般用例作为分析基础。所谓“典型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主要指现代文学史上有重大影响的著名作家的代表性作品,如鲁迅、茅盾、郭沫若、老舍、巴金、叶圣陶等人的作品以及当代一些名家的作品。12

 

可见,中国现代汉语语法是总结性、归纳性的,以现实语用为基础的,或者说,具有俗成性。

 

语法的俗成性决定了它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用一个严格的规则去分析和演绎现实中的句子。正如吕叔湘先生所说:

“通不通是个约定俗成的问题,多数人都这样说,就算是通。”13

 

王力先生甚至认为,

“在语法上,无所谓对不对,只有所谓合不合。不通的文章并不能说是不对,因为我们不承认有模范语法的存在;语法只是语言习惯之一种,它是‘约定俗成’的东西,没有绝对的是非可言。”14

 

语法的俗成性降低了判定标准的客观性,当质检人员指出某个非典型的语法错误时,编辑便能从语料库中找出许多相同的或相似的用法,争议便由此而生。

 

语法差错缺乏判定标准

 

有人指出,相对而言,责任编辑比较容易接受对文字差错、知识性差错等差错类型的认定;而语法差错往往不容易被认可,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硬性“国标”。15

 

笔者认同这种观点,但认为缺乏硬性国标,不是相关部门不作为,而是缘自以上所分析的复杂原因。2016版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判定细则计错表》没有对语法错误具体化,原因可能也在此。但事实是,语法差错的判定确实没有一个可操作的统一标准。

 

另外,编校领域说的语法和现代汉语学科所说的语法不应是完全对等的概念。现代汉语学科所指的语法,是研究对象,属于学术研究范畴。而编校过程中所指的语法,应是指那些已经定型的、大家公认的、典型的语法规则。学术研究范畴的语法,必然存在争论,甚至争议,不同的专家有不同的观点。如果把现代汉语学科研究的语法直接拿到编校工作中去,相当于以某学科的观点去指导所有学科。虽然,现代汉语学科研究的语法是普遍的语言现象,得出的结论应该是全社会都遵从的。但是二者毕竟是有差异。

 

因此,即使制定语法差错判定标准,也应该只包括哪些没有争议的语法现象。而在目前缺乏硬性判定标准的情况下,语法差错的计分标准宜低不宜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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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黎洪波,利来友编《图书编辑校对实用手册》(第4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56-65.

[2] 吴长安,陈国良,姜宛辰.图书质检中的语法差错判定[J].现代出版,2017(05):41-44.

[3] 摘自郭龙生编校培训课件.

[4] 摘自黄安靖编校培训课件.

[5] 黄伯荣,廖序东. 现代汉语 下册(第6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社.2017:3.

[6] 孙瑞雪.图书质检中差错认定须审慎[J].科技与出版,2014(09):47-49.

[7] 唐朝阔,王群生主编.现代汉语[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1-12.

[8] 吕叔湘著.吕叔湘全集 第3卷 汉语语法论文续集[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385.

[9] 吕叔湘著.吕叔湘全集 第3卷 汉语语法论文续集[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386.

[10] 王力文集(第二卷)[M]. 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5:5.

[11] 王力文集(第二卷)[M]. 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5:7.

[12] 黎洪波,利来友编《图书编辑校对实用手册》(第4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55.

[13] 吕叔湘著. 语文杂记(第2版)[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190-191.

[14] 王力文集(第二卷)[M]. 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5:26.

[15] 孙瑞雪.图书质检中差错认定须审慎[J].科技与出版,2014(09):47-49.

 

作者单位丨 尹清强 西南大学出版社

编辑丨 夏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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