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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工作中如何正确把握涉港澳台用语(下)
发布时间:2023-12-29

注意准确表述


(一)

不得改变固定说法


对涉港澳台用语的固定说法,不得换字、多字、少字、颠倒语序、误用误省标点等。


01

不得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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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不得称“台湾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即不得将该机构名称中的“台北”更换为“台湾”;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台湾地区的称谓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可简称“中国台北”,不可简称“中国台湾”“中华台北”,其英文全称、简称分别为“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Chinese Taipei”;在亚洲开发银行、亚太经合组织中,台湾地区的称谓为“中国台北”,不称“中国台湾”“中国台北”,其英文称谓分别为“Taipei, China”“Chinese Taipei”,不要混淆。


02

不得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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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相对于台湾地区或台湾省(简称台湾),“大陆”“祖国大陆”后面不连用“地区”二字;对台湾地区的亲民党、新党等不冠以“台湾”字眼;“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不得说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不能多出“政府”二字。


03

不得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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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改称为“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能省略“地区”二字而改称为“台湾有关规定”;据有关规定,对台湾当局的所谓“立法院”“立法委员”,可称其为“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台湾地区民意代表”,因此,不能省略“地区”二字而改称为“台湾立法机构”“台湾民意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但不可简称为“香港政府”“澳门政府”,不得省略表示行政地位的“特别行政区”或“特区”字样。


04

不得颠倒语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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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反分裂国家法》不要误为《反国家分裂法》;对台湾所谓“宪法”应改为“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宪制性规定”不要误为“制宪性规定”;“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这四种通行证的前两种和后两种分别用“往来”和“来往”,不得混淆。


05

不得误用误省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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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误用标点。例如:对台基本方针即“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中间用顿号,不要错用逗号;港澳工作方针即“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前3处加引号并加顿号;“统‘独’公投”,应加双重引号,这一所谓“公投”活动的名称应加引号,其中的“独”也应加引号。


不得误省标点。按照英语的习惯,两个专用名词放在一起,用逗号隔开时,表示前者隶属于后者。就“TAIPEI,CHINA”而言,就是“TAIPEI”隶属于“CHINA”。取消“TAIWAN,CHINA”中间的逗号,“TAIWAN CHINA”表达的意思就不是“中国台湾”,而是“台湾中国”,这无疑是鼓吹“两个中国”的一种表达形式,因此不得取消“TAIWAN,CHINA”之间的逗号。同样,也不得省略“TAIPEI,CHINA”中间的逗号。


(二)

不得混淆概念


对涉港澳台用语中的一些词语,必须在概念上加以严格的区分,不得混淆。


示例一:国境与关境。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关境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区域。从国境的角度讲,港澳台与内地(大陆)同属“境内”即“国内”。从关境的角度讲,相对于内地(大陆),港澳台作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单独关税区处于“境外”,不在“境内”而在“国内”;相对于港澳台,内地(大陆)作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处于“境外”,既在“境内”也在“国内”。大陆与台湾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的贸易,因为是不同关境之间的贸易,可称“进出口贸易”“进出口”“进口”“出口”等,但不能称“对外贸易”,应称“对港澳台贸易”“对港澳贸易”“对台贸易”等。

示例二:国境与边境。国(边)境,是我国的法律用语,即国境和边境。国境,是指靠近我国与邻国界线的地方。边境,即靠近边界的地方,一般指靠近大陆与台湾、内地与香港澳门界线的地方,也可指靠近其他特殊地区界线的地方,如我国藏南地区靠近中印双方实际控制区界线的地方。

示例三:进出境与出入境。进出境,特指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关境;出入境特指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国(边)境(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二者是不同的概念,针对不同的对象,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即分别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三)

不得违背史实


正确使用涉港澳台用语,必须避免有违史实的似是而非的说法。


示例一:“台湾历史只有400年,是葡萄牙人最先发现的”“台湾历史不长”的说法,有违史实。台湾历史可上溯至远古时代,台湾与大陆的历史联系源远流长,记载台湾的最古文献是成书于1700多年前的《临海水土志》[1]

示例二:“穿鼻草约”“穿鼻条约”的说法,有违史实。经史学界考证,历史上不存在“穿鼻草约”或“穿鼻条约”,英军最初是用武力强行侵占香港岛的。例如:“《穿鼻条约》是一个完全错误的概念,历史上只存在一份《穿鼻草约》。”(百度知道:《穿鼻条约》和《穿鼻草约》一样吗?)此说法似是而非。说“历史上只存在一份《穿鼻草约》”,是对所谓“穿鼻草约”的认可,有违史实。

示例三:香港、澳门是“殖民地”的说法,有违史实。“殖民地”的说法,歪曲了香港问题、澳门问题的性质。英国对香港的统治、葡萄牙对澳门的统治,行使的是治权,不是主权,而“主权在我”,主权仍归属中国,这是中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因此,英国统治时期的香港、葡萄牙统治时期的澳门不得称为“殖民地”,可说“受殖民统治”,也可说英国对香港、葡萄牙对澳门实行“殖民统治”或“殖民式统治”。



采用适当方法


(一)

一般处理方法



对涉港澳台用语,除直接使用或直接删除以外,一般采用变通说法、添加引号、增删限定语三种技术处理方法(也是三种消极修辞方法)。下面以《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中的规定为例。


01

变通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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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改变说法以回避不当说法。《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中称之为“变通”处理。


例如,据有关规定:

“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验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文书查证’‘司法合作’‘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语。”


02

添加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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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不能使用变通说法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的处理方法,即以加引号的方式,表示“所谓”之义,加以否定,不予认可。分两种情况。


对应当回避的用语,如无变通说法,一律加引号处理。例如,据有关规定:“具有‘台独’性质的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去中国化’‘法理台独’‘太阳花学运’等。”

对应当回避的用语,如有变通说法,一般应使用变通说法,但在使用变通说法行不通的“特殊情况下”,则“不得不”改用添加引号的方法。例如,据有关规定:“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对台湾方面‘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文化部’等,可变通处理。······特殊情况下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


那么,什么是“不得不直接称呼”而“必须加引号”的“特殊情况”呢?


例如上面所说的“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内政部”“文化部”等,在上述规定中是被说明的对象,只能使用原本名称,无法回避,其中提到的“一府”只能解释为“总统府”,而不能用其变通说法而解释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幕僚机构”或“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室”,因此不能“变通处理”而“必须加引号”。这样的情况即属于“不得不直接称呼”而“必须加引号”的“特殊情况”。


03

增删限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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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添限定语。例如,据有关规定:“对台湾与我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湾清华大学’‘台湾交通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宫’的说法。”


增添限定语和添加引号,有时可以组合使用。例如,据有关规定:“如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除加‘所谓’两字外,还应加引号。”

删减限定语。例如,据有关规定:“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使用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应称‘台湾大学’;‘××国小’‘××国中’,应称‘××小学’‘××初中’。”



(二)

其他处理方法[2]

对涉港澳台用语的处理,应兼顾政治原则和历史现实原则。毫无疑问,首先应坚持政治原则,这是决不能动摇和妥协的。然而,坚持这一原则不是简单和粗暴的。对于某些历史名称、现实用语,要在符合大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尊重原貌,而不是随意删改或变更,这是编辑审稿过程中应持的科学态度。


除上面所述三种常规处理方法外,在编辑实践中还可用一些其他方法,来变通处理有关复杂情况。如加注释、加编辑(或出版)说明、直接引用改为间接引述等。这些方法都是为了保持档案、文献、史料等的完整性,既尊重原著,又可说明问题,但应注意使用对象,把握好尺度。


01

加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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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台湾引进版图书序言原题“蒋总统为×××先生百年诞辰致词(代序)”,可改为代序。并对其加注号,在页下注说明:

“本文原为×年×月×日蒋介石为‘×××先生百年诞辰致词’,以此作为本书代序——××出版社注。”


对行文中一些不便改动的名称特别是有关文件名称,可采用加注释的处理方式。例如:“2001年1月20日,(台湾)正式修订发布《原住民学生升学优待及原住民公费留学办法》。”其中的“原住民”本是一个很普通的名称,只是被台湾当局的某些人用来鼓噪“台独”而变得敏感。为保持文件原貌,可以在该文件首次出现时作页下注:

“原住民,指台湾地区较早定居的族群。按我有关部门的规定,规范说法应称‘少数民族’,此处用原标题,以保持原貌。”


02

加编辑(或出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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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影印出版某涉台史料时,为保持史料原貌,在重拟史料标题的基础上,在编辑(或出版)说明中可酌情交代:

为保持史料原貌,编者对史料中因时代背景、政治立场不同而形成的称谓等,在影印时未做处理,相信读者通过重拟标题,对编者(出版者)立场自有明鉴,等等。


03

直接引用改为间接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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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直接引用原文会触及敏感问题,不便直接进行处理,这时将其变为间接表述,就可以在不损害原文含义的前提下避开一些敏感提法。


例如,某书稿的注文内容为:“①丘爱玲:《我国大学联招政策变迁之研究(1954—1997)》,台湾师范大学教育研究所博士论文,1998年。”其中的“我国”显然是指台湾,因不便直接改动作者的论文题目,可以将其调整为:

“①参见丘爱玲有关台湾大学联招政策(1954—1997)变迁研究的博士论文(台湾师范大学教育研究所,1998年)。”


又如,台湾作者直接引用其他人著作中的“中华民国对宪法进行了多次增修”的表述,若仍放于正文中,可去掉引号后改为台湾当局对其所谓“宪法”进行了多次增修,也可将直接引语删除,在正文中加入概括性文字,并加注号,将内容作为页下注处理。




必须与时俱进


正确使用涉港澳台用语,必须与时俱进,关注相关情况的变化,知晓相关规范的变动,掌握新的规定、新的用法、新的用语,避免根据过时的情况、依据过时的规定而使用过时的用法、过时的用语。


(一)

关注相关情况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形势的重大变化、政策的重大调整,相关的涉港澳台用语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调整。我们应当关注相关情况的变化,特别是重大变化,做到与时俱进。


示例一:中美建交对涉台用语的重大影响。中美于1979年1月1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这一重大历史性事件,产生了涉台用语的诸多新内容、新表述。


例如,中美两国在《上海公报》《中美建交公报》《八一七公报》中关于台湾问题的表述;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提出的建交三原则:美国与台湾当局“断交”、废除“共同防御条约”以及从台湾撤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提法;“中国奥委会”称谓与“中国台北奥委会”称谓的确立,“中国台北”称谓在亚洲开发银行中的确立,“中国台湾省”称谓在联合国文件中的确立;等等。


诸如以上的涉台用语均与中美建交这一重大历史性事件密切相关。

示例二:争取祖国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对涉台用语的重大影响。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了中国政府争取祖国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作出对台方针政策由“解放台湾”到“和平统一”的重大调整,标志着解决台湾问题的理论和实践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促使两岸形势发生了突破性的历史变化。


据此,在涉及1979之前的语境中仍可用“解放台湾”“统一台湾”的提法。例如:“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美国总统杜鲁门于6月27日命令第七舰队侵入台湾海峡,阻止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台湾,并提出‘台湾地位未定论’。”在涉及1979之后的语境中则不再用“解放台湾”“统一台湾”的提法,而应说“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或说“统一祖国”“完成统一祖国大业”,也说“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等。


中国政府自1979年开始实行争取祖国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此后,1986年5月的“两航谈判”(台湾华航代表与中国民航代表商谈),是1949年以来,两岸有关方面就处理具体问题进行的第一次公开商谈;台湾当局于1987年10月开放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两岸长达38年的隔绝状态开始打破;1990年9月,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举行“金门商谈”所签订的“金门协议”,是1949年以来,两岸分别授权的民间团体签订的第一个书面协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的海峡交流基金会作为两岸分别授权的民间团体,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现接触,进行了包括1993年4月成功举行的“汪辜会谈”在内的各种层级的17次商谈和1998年10月的“汪辜会晤”;等等。


以上情况涉及“两航谈判”“两岸长达38年的隔绝状态开始打破”“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金门商谈”“金门协议”“海协会”“海基会”“两会事务性商谈”“九二共识”“汪辜会谈”“汪辜会晤”以及“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等诸多涉台用语,均与争取祖国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密切相关。

示例三: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对涉港澳用语的重大影响。香港、澳门分别于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回归祖国。这两大历史性事件对涉港澳用语产生了全面的影响。


例如,中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香港、澳门回归祖国,收回香港、澳门等表述;“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依法分别使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在香港、澳门实现“一国两制”的法律基石,使“一国两制”法律化、制度化。这两部基本法及其他相关文献中诸多的政策性、法律性的表述,涉及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产生了大量的、新的涉港澳规范用语。


自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等文件相继公布,其中诸多的政策性、法律性的表述,是对涉港用语的重要的补充和调整。


例如,从“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到“坚定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必须全面贯彻‘爱国者治港’原则,确保所有治港者都是爱国者,确保反中乱港分子一个也不能进入特别行政区的治理架构”, 诸如此类的大量用语,反映了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



(二)

知晓相关规范的变动


根据工作的需要和情况的变化,中央有关部门会对涉港澳台用语的常用规范性文件加以修订。例如,每隔5年,即在每次两会换届的前一年,《新华社两会报道规范用语备忘》都会进行修订。  


01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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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2016年3月修订版(39条),与2002年11月修订版(25条)相比,变动很大。


(1)保留原规定

新版共39条,只原样保留了旧版的两条(第四部分第2、4条),即新版第八部分第1、3条:


▲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国家)回大陆(台湾)”。

▲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其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泰雅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高山族。


(2)删除原规定

新版删除了旧版中的两条(第三部分第5、8条):


▲对某地与台湾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某地与台湾”(如福建与台湾)或“某地等三省市与台湾”(如上海等三省市与台湾)的提法。

▲在宣传报道中要尽量避免用“大陆”,如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


(3)修改原规定


新版对旧版25条中的21条(除去原样保留的两条、删去的两条)加以文字调整或内容修改。


例如,新版第二部分第4、5条(旧版第二部分第2、4条。以下加横线的内容是修订后增加的,括号内未加横线的内容是修订后删除的),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眼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对台湾与我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将旧版中“应加引号表述”的规定改为“不用加引号”,这样的变动,不仅操作更简便,而且体现了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前提下的开放性和与时俱进的精神。


▲〔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中华旅行社”、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眼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如台湾“中华航空”“中华电信”“中国美术学会”(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可以在前面冠以“台湾”直接称呼,不用加引号(应加引号表述)。

▲对台湾(的某些)与我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加引号并)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湾清华大学”(台湾“清华大学”)“台湾交通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台北“故宫博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宫”的说法


(4)增加新规定

新增16条(除去原样保留的两条、修改的21条),即新版第一部分第4、5、6、7条,第二部分第2条,第四部分第3条,第五部分第1、2、4、5条,第七部分第1、2、3、4、5、6条。


例如,新增的第五部分第1条,其规定的内容,就很好地体现我涉台宣传的开放性、包容性,有利于促进两岸文化交流与沟通。


▲台湾是中国一个省,但考虑到台湾同胞的心理感受,现在一般不称“台湾省”,多用“台湾地区”或“台湾”。

新版针对当时形势,强化了“反‘台独’的用语”的内容。例如,新增的第五部分第4、5条。

▲对台湾教育文化领域“去中国化”的政治术语,应结合上下文意思及语境区别处理。如“本土”“主体意识”等,如语意上指与祖国分离、对立的含义应加引号。

▲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不得简称为“荷治”“日治”。不得将我中央历代政府对台湾的治理与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等同。



02

《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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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2016年7月修订),与《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2005-04-06)相比,变动很大。前者分5类,共102条,其中涉港澳台用语58条,含《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39条的全部内容,只是将39条中的两条合并,而减至38条;后者分5类,共45条,其中涉港澳台用语13条。


除与《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重复的38条(49—86)外,《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另有20条涉港澳台用语的规定,情况如下。


(1)保留原规定

《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只原样保留了《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中的两条,即前者的第34、88条保留了后者的第28、34条:


▲“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2)修改原规定

《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有6条(32—35,87、90)是在《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相关规定基础上修改的。


例如,新版第32、35、90条(旧版第23、27、37条):


▲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避免让人误以为香港、澳门是(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与其他国家(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以“国家和地区”来限定〔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不得将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大陆)称为来“中国”或“国内”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国内)旅游”,应称为“港澳台游客来内地(大陆)〔大陆(或:内地)〕旅游”。

▲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members)”“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济体(member economies)〔方(英文用member)〕”。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不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峰会”。台方在亚太经合组织中的英文称谓为Chinese Taipei,中文译法要慎用,我称“中国台北”,台方称“中华台北”,不得称“中国台湾”或“台湾”


(3)增加新规定

《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有12条(37—48,不含与《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重复的38条)是新增的。例如,其中的第40、46、47条,都是新增的有关“一国两制”的用语:


▲区分国境与关境概念。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从国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境内”;关境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区域,从关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单独关税区,相对于内地属于“境外”。内地人员赴港澳不属出国但属出境,故内地人员赴港澳纳入出国(境)管理。

▲不得使用内地与港澳“融合”“一体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词语,避免被解读为模糊“两制”界限、不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机构和制度安排,应按照基本法表述。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得说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不得说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香港、澳门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不得说成“三权分立”。

又如,其中的第48条,是新增的有关港澳反对派的用语:

▲对港澳反对派自我褒扬的用语和提法要谨慎引用。如不使用“雨伞运动”的说法,应称为“非法‘占中’”或“违法‘占中’”;不称“占中三子”,应称为“非法‘占中’发起人”,开展舆论斗争时可视情称为“占中三丑”;不称天主教香港教区退休主教陈日君等为“荣休主教”,应称为“前主教”。


诸如以上的变动,都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为我们与时俱进地处理相关的涉港澳台用语,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参考资料略)

作者 | 谭桂声  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审

编辑 | 夏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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